科技的方舟 创业的摇篮
         ——科方为您铺路搭桥  共创财富

孵化器公告

关于申报2016年度"首都科技创新券"的通知
 


  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与北京市科委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 
      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下属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的实验室及其他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一、创新券的形式
  1、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 
  2、每年可多次申领,每张券限额5000元,需按规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张,最多可使用40张; 
  3、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4、在每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对于首次申请,可获取并直接使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10张)的创新券,超出5万元的部分参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对于非首次申请,申请的创新券额度可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二、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对象:小微企业和优秀创业团队。 
  范围: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方式:创新券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自申请支持前两个年度以来(但不要求企业开业时间),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市财政经费支持;
  3.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3.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项目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项目团队,给予优先发放。
  4.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后,不得在本年度再次申请创新券。
  三、申请与发放流程
  1.科方孵化器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进行申报;
  2.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填写电子版《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3.推荐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报办公室审核与批准;
  4.科方孵化器将创新券发放给通过审查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其可通过系统查询取得创新券的额度。
  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现金流量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文件;
  2.该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首页及注册页扫描件);
  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的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和兑现流程
  1.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验室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完成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服务活动后,需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并取得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后通过信息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新券收取;
  2.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结算,专业服务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登记;
  3.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公示后进行兑换。首次申请的创新券兑现时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业务发生合同额,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兑现时按实际面值兑换。
 

孵 化 服 务

      INCUBATOR